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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建议准则》发布 倡议提高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水平

来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 日期: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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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在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年会“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进展与问题”论坛上,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3·15电商消保论坛、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舆论监督研究专业委员会、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建议准则》(以下简称“电商消保准则”)。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建议准则》针对近来发生在电商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九项具体准则:一、诚信经营;二、公平交易;三、公平合同条款;四、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五、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六、保障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七、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八、保障消费者信用评价权;九、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教育。

发布方介绍,《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建议准则》在起草过程中,邀请了立法、监管、司法等政府机关,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名高校学者和多家电商企业的代表,对准则草案进行了多次研讨论证,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数据杀熟”、“二选一”限制交易等行为,都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发布方表示,发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建议准则》主要目的是,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合规经营提供指引,提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电商企业依法合规,健康发展,在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建议准则》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建议准则

(2020年版)

导言

1.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涉及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通过其他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快递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等。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直播平台等互联网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2.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中国电子商务经过20余年的发展,从B2B、B2C、C2C到O2O,线上线下融合发展。2019年,中国网民规模已超过9亿人,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达5125.65万人(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网络经济、创新驱动、经济活力、知识能力、转型升级各项分类指数与上年相比均有提升。据测算,2019年网络经济指数高达856.5,比上年增长42.0%,对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数增长的贡献率为80.5%。电子商务极大丰富和便利了消费者的生活,提升了消费者的生活品质。与此同时,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业态对消费者保护带来了不同于传统线下交易的新挑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特别是在今年防疫过程中,在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需要引起特别关注。

3. 监管动态:临近2020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结合疫情期间网络交易业态新动向,聚焦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领域规范管理的现实需要,并明确针对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巨头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本建议准则的目的: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合规经营提供指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支持;帮助社会公众了解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经营者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参考《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的精神,特拟定本建议准则,供各方参考研讨。

一、 诚信经营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强化自我监督,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实施虚构交易、刷单炒信、流量造假、编造评价、虚假宣传、虚假营销、伪造或冒用市场主体信息等行为,构成违法和对消费者的欺骗、误导,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公开、公平、公正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制定先行赔付规则等方式严厉打击平台内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 公平交易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尊重并保障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且无正当理由,以书面协议、口头方式、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加入时间等,实行不合理的差异性交易价格、差异性标准和规则、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等,构成差别对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公平合同条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制定格式条款,依法向消费者做出提示,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价格标错、缺货等理由拒绝发货的砍单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由于系统异常确有标错价格,导致履约显失公平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纠错机制并给出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缩消费者选择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消费者保护组织请求调解、仲裁、诉讼等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

    四、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向消费者披露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关的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问询权和查询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更新公示;拟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约定,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服务、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予以公示。

五、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进行用户画像并进行个性化推送,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方式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权利,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售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二选一”等形式,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而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六、保障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履行法定以及约定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确保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人身与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并应当采取必要、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为消费者的维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并公示平台隐私政策,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对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基于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必要性、范围、方式,不得采取一次概括授权方式,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被收集者的具体而且明确的授权同意。违反法律法规处理个人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八、保障消费者信用评价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权利。

信用评价对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具有重要作用,对平台内经营者获得商业机会具有重大影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提供评价途径,保障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批评权。除包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或经证明的恶意评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对评价进行干扰或删除。

九、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教育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和权利。

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各种措施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数字能力,为消费者提供获取和使用数字技术、参与电子商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老年人等特殊类型的消费者能够以便利的方式获取相应的电子商务服务。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3·15电商消保论坛

中国行为法学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新闻舆论监督行为研究会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

2020年12月19日

主要编写人:吴晨 李斌 芦云 孙连钟 安之 薛军 苏号朋 郝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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