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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日期:2023-12-01
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网购不同于传统的线下购买,买卖双方往往缺乏对购买商品详情充分的沟通,常常出现在卖家未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消费者产生误解,导致矛盾纠纷。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购纠纷案件。
消费者张某通过某公司运营的网购平台中的店铺购得手机一部。签收手机当日,张某连接互联网并激活了手机,下载安装了其平时工作所需的一款软件,安装后发现该软件出现闪退现象,无法正常使用。张某联系店铺客服人员协商退货。客服人员表示,因手机已被激活即为二手机,除质量问题外不能退货。张某交涉未果,将公司、店铺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庭审中,经当庭演示,案涉手机上的上述软件一登录即出现闪退现象。登录网购平台进入店铺,案涉商品页面明显可见“7天无理由退货”字样,点击上述字样出现新页面,内容为:满足相应条件时,消费者可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其中定制订单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该手机商品详情的最后有普通字体的消费提醒,“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但不需要阅读完上述信息,即可直接点击进入购买页面,且在支付前未有相应提示信息。
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手机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该案中,手机并不属于上述4种商品,但手机属于一经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该案被告店铺应在销售时将不能退货的情形明确提示消费者并进行确认。店铺在涉案手机商品展示页面的上方显著位置标注了“7天无理由退货”,而关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的提示设置在商品详情的最下方,提示内容并不显著,一般很难注意到,且该提示信息并非订单支付前必须查阅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店铺没有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义务,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故该格式性条款不适用于此次销售,店铺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并非买卖合同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公司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店铺退还张某货款;张某退还手机,运费由张某承担。同时,法院驳回张某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注意甄别哪些商品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哪些商品属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理性消费,同时提醒商家及网购平台,对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务必要在支付前设置显著的提醒,减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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