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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 日期:2026-01-11

2025年3月15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在京举办2025年3·15案例发布暨新业态新模式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本次会议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方式举办,来自全国人大、中国法学会、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研究会会员、3·15志愿专家共计80余人现场参会。本次会议宣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内需的决策,围绕新业态新模式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领域新兴业态中的维权难点、法治保障创新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会上发布了2025年《3•15案例》。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党支部书记、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曹三明主持。
本次会议分为两个单元,第一个单元为公布2025年《3•15案例》,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发布《3·15案例》,本次公布的13个“3·15案例”涉及知假打假、直播售假、食品药品、医疗美容、适老化等方面,每一个案例都具有代表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完善具有创造性贡献。第二个单元为新业态新模式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研讨,有关专家学者及研究会会员围绕主题进行了研讨。
在致辞环节,中央党校教授、广州大学特聘教授卓泽渊表示,要用马克思主义利益观指导打假法治建设。一是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理性认识打假者利益;二是肯定私人利益的正当性,维护打假者合法权益;三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论述;四是保护打假者合法权益就是保护消费者乃至人民的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出:“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公权力对自己要严,是对违法犯罪要严。这是对公权力的要求,不是对打假人的苛求。以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为指引,尽快建立和完善打假法治上理性的重奖制度(包括内部人举报制度)、重罚制度,最终实现天下少假乃至天下无假,所有的法律人法学人都应该成为打假人。
会议主题研讨环节,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表示,长久以来,电商平台多有虚假宣传、销售假货,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经济秩序。这种现象的原因多方面,电商平台提供者法律上的责任也值得研究。对比一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2013年的修正,比较二者差异:其一,按照1993年消法,消费者的相对人是经营者。经营者包含销售者、生产者和服务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属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是线上大商店,与线下商场的性质相同。按照2013年消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属于销售者、生产者和服务者,似乎是之外的第四经营者。其二,1993年消法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找销售者、服务者,也可以找生产者,实行先行赔付。2013年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按此,消费者买到假货,有限制、有条件地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相对减少。其三,1993年消法采欺诈客观说,消费者买了假货,就是被欺诈,不问销售者是否知道是假货,都要实施加倍赔偿。2013年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按此,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知道商铺卖假货,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说“不知道”,此时让消费者举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商铺卖假货,谈何容易!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采取了必要措施,无需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又是免责。若发生纠纷,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说采取了必要措施,消费者认为未采取了必要措施,又让消费者举证,消费者难呀。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先由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挡箭,承担责任,不足,再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3·15志愿专家组组长方向、原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会上表示,两个月前中国法学会召开换届大会,习近平总书记给大会发来重要贺信,对中国法学会和法学工作者提出了殷切的期望,要求我们强化责任担当,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律保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紧密结合研究会工作职责,进一步增强问题意识,创新工作机制和成果转化应用机制,为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激发消费活力,激发经济活力,贡献出我们的智慧和力量。一是进一步增强问题意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优化消费环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早在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消费不振的问题,提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大力提振消费,以消费提振畅通经济循环。当下在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加快数字绿色智能等新型消费发展中,正面临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进一步增强问题意识,就是要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牢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新问题,也就是聚焦党和政府关注的问题,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更加有力遏制增量问题,更加有效清除存量问题。二是创新研究会工作机制。一是完善学术活动规则,团结引领更多优秀人才参与学术活动,增强研究会活力,促进研究会多出成果,多出人才,这是我们研究会也正在做。二是创新对外合作研究机制,多学科联合攻关,多部门齐心协力,促进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促进完善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也是我们研究会正在努力。三是创新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建立成果评价规则,发挥成果评价的指引作用,提升我们的成果质量,强化优秀成果的转化应用,创新研究成果应用转化机制,就是要强化课题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从问题导向到成果转化应用的全过程管理,对准焦点,深入研究推出精品解决问题。
会议主题研讨环节,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在会上报告了电商平台“纯银”筷子消费体验调查结果。陈音江表示,网络低价“银筷子”“一眼假”现象非常普遍,消费者遇到侵权问题之后维权往往非常困难。销售商家明知其销售“银筷子”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应该知道其不属于“纯银”产品,却故意在网络平台上宣称“纯银”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明显涉嫌构成消费欺诈,应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这种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纯银”筷子宣传,平台应当明知或应知其为虚假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没有采取屏蔽虚假宣传或下架相关产品等措施,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商家主张惩罚性赔偿,也可以向电商平台要求赔偿。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建议相关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主动落实“退一赔三”等有关法律规定;有关电商平台应对入驻商家加强资质审核和日常管理,运用互联网技术实时筛查虚假宣传等内容,发现平台内商家存在违法违规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及时采取屏蔽虚假宣传、下架侵权商品等措施,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问题。有关部门也要对网络市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或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明会上表示,网络低价“银筷子”消费体验调查揭露了网络低价“银筷子”的市场乱象。虚假宣传问题首当其冲,虚假“证书” 暗藏玄机,是误导消费者的障眼法,商家设置免责声明,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这些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在于部分商家唯利是图,缺乏基本的商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另一方面,网络交易平台在商家准入审核、日常监管等方面存在漏洞,未能及时有效地遏制此类违规行为。还有就是行政机关对网络销售新业态的监管滞后,监管机关重入口食品,轻接触性器材,没有跟上网红带货和网络销售新业态发展步伐,打击力度,远远不够;最后,全体消费者的权利,还有待扩大,如检验检测不放开,消费者维权,只能是针对形式审查发现的侵权,不能针对实质性审查发现的侵权,全体消费者没有团结起来,没有形成抵制假冒伪劣,打击假冒伪劣的合力。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需要社会共治。1、经营者应从根本上树立诚信经营理念,2、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3、监管部门公益诉讼机构要重视接触性食用器材的监管,更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益诉讼机构,特别是检察机关,要把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的工作重心,向接触性食用器材倾斜;4、从立法和标准制定的角度,解决消费者维权中遇到的问题;5、我们还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使其在购物过程中能够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员曹国辉表示,诚信经营是社会的立足之本,坚决抵制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行为,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与行业同行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以更高标准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尤其针对新兴消费领域制定监管政策填补空白;二是加强消费教育,通过多形式宣传消费知识与法规,例如普及产品成分标识(如条形码前三位690-697的提取物分类)、保存消费凭证等,并开展“四进”活动提升不同群体理性消费意识;三是完善维权机制,优化12315平台功能,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共治合力;四是推动社会共治,鼓励消费者监督举报,曝光典型案例,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最后,呼吁消费者勇敢运用法律维权,同时敦促经营者诚信经营,以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信任。携手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共同为健康消费市场贡献力量。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表示,针对直播电商行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有必要全面、充分运用法律规定,严厉追究从事违法行为的直播电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直播电商领域实际销售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即主播)、直播营销平台各自应对消费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了覆盖较为全面的责任体系,具体包括:第一,通过网络直播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义务。实际销售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二,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第三,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播平台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直接要求直播平台赔偿损失;第四,直播平台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直播平台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直播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有权要求直播平台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即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直播间运营者往往就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主播则是广告代言人。消费者在网络直播中购物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通过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消费者协会在必要时可以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直播电商的规范发展,需要广大消费者积极行动起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违反诚信精神的直播电商企业付出巨额代价。在行政责任方面,执法机关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直播电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尤其要指出的是,《消法实施条例》针对直播电商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管晓峰在会上表示,当前消费市场已深度依赖电商模式,线上零售规模持续扩大,品质消费、智能化服务及社交电商等新业态成为主流。实体店回归并非解决消费争议的出路,消费者权益保护需顺应数字化趋势,强化电商场景下的法治保障与监管创新。一是直播带货准入机制与法律责任培训。电商平台虽需开放准入以促进就业和内循环,但应建立基础法律培训机制,明确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行为的民事责任风险,建议平台在直播界面设置警示标语(如“虚假宣传将承担法律责任”),类比烟草广告警示,提升从业者合规意识。二是消费者理性教育与非必要消费引导。非理性消费(如过量囤积日用品)导致大量争议,需加强消费者教育,倡导“按需购买”理念,减少冲动消费。电商平台可通过大数据推送理性购物提示,结合政策宣传降低过度消费比例。三是证据固定与维权便捷化改革。维权关键在于低成本、高效率的证据固定机制,建议法律降低电子证据公证门槛,明确截屏、订单记录等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避免消费者因取证困难放弃维权,平台需优化交易记录存储功能,提供一键取证工具。四是红旗规则的应用与平台责任强化。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消费者主张权益后,平台需立即响应并采取必要措施(如下架商品、冻结账户)。若平台怠于履职,需承担连带责任,打破“避风港规则”滥用风险,通过“红旗规则”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确保维权渠道畅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孙颖表示,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凭借技术优势与政府双重赋权,形成了兼具市场主体与公共管理职能的“私权力”复合体。这种权力异化集中体现在平台协议规则体系之中: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某头部电商平台曾在半年内密集推出百余项规则,其内容既包含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更涉及平台自治权的实质性扩张。典型案例如“仅退款”规则,虽表面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实则存在证据审查缺位、扰乱市场秩序的风险,折射出私益与公益的深层冲突。现行治理机制面临双重困境:司法审查受限于个案裁判效力,难以系统规制平台规则;行政监管则受制于程序规范与执法资源,难以穿透平台技术黑箱。为此,需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元协同治理范式:首先,应激活《电子商务法》第34条的动态协商机制,强化行业协会在规则制定中的制衡作用;其次,探索消费者组织发起集体诉讼的可行性,如针对应用商店垄断定价等系统性侵权;再者,推动工会介入新型用工关系,保障零工经济从业者权益。最终目标是通过权力分散与机制创新,在技术创新与权利保障之间建立动态平衡,实现平台治理从“单维管控”向“多元共治”的范式转型。
原铁道部《铁道知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魏宗燕表示: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的协同作用,3·15案例的警示意义在于通过具体事件推动社会进步,正如一根银筷子可能撬动整个平台热点,诚信作为中华文化的根基,正是由无数“小事”汇聚成推动社会公信力的大事。以12306发展史为例:2011年铁道部平台因技术瓶颈导致春运瘫痪,次年更出现黄牛利用抢票软件囤积数千张车票牟取暴利。当时铁路系统面临双重困境:既无法识别虚假身份信息,又受限于部门规章滞后性。典型案例是“一票两购”纠纷,当消费者权益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产生冲突时,法律界与铁路部门展开了激烈博弈。彼时我作为铁路人深有体会:基层员工恪守规章却伤害了消费者权益,消保委诉讼遭遇程序困境,这暴露出行业规范与时代发展的脱节。转机始于多方共建:消法研究会组织专项研讨,法学专家突破“铁老大”固有印象深入调研,铁路部门顶住春运压力启动系统革新。我们最终找到平衡点——通过个案先行补偿、制度渐进改革、科技创新投入三管齐下,推动实名制认证、电子客票等划时代变革。这不仅让12306成为世界级技术标杆,更助力中国高铁走向世界,雅万高铁等海外项目的票务系统正是这种蜕变的延续。这段历程印证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能止于对抗,更需要行业主动拥抱监督、法律界深度理解实务、社会各界形成建设性合力。从“铁板一块”到开放共治,从技术洼地到全球引领,正是无数法律人的执着、铁路人的担当、消费者的推动,共同铸就了这个时代的进步。这既是中华诚信文化的现代表达,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司法部行政复议应诉局原局长陈富智表示,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核心政策导向,并于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升级为“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推动消费与投资协同发力,加快补足内需短板。这一政策转向标志着消费从传统“三驾马车”之一跃升为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其背景是国际经贸环境复杂化、出口承压与投资边际效益递减的现实挑战。当前消费领域面临五大问题:一是消费能力不足。全国约6亿中低收入群体受限于经济基础,消费潜能难以释放;城镇私营单位工资涨幅回落至2017年水平,进一步抑制大众消费意愿。二是消费预期不稳。养老、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不确定性加剧预防性储蓄,形成“有钱不敢花”的普遍心态。三是消费供给滞后。供给侧改革尚未完全匹配消费升级需求,高品质商品与服务供给不足。四是消费信心受损。国内产品质量问题(如食用油运输安全事件、餐饮卫生问题)削弱信任,导致消费外流。五是权益保障失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30余年仍存执行漏洞,维权过度与侵权现象并存(如海底捞、胖东来事件),需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作为法律工作者,尤其是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者,有责任有义务消费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研究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向党和政府建言献策。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推动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依法严格公正执法,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刘俊海表示,关于电商新业态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议题应超越“3·15”的节点意义,构建常态化、系统化的治理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既是法治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需建立多方协同的治理格局:立法层面应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典化进程,统筹协调各行业法规衔接;企业需构建ESG治理体系,将消费者友好理念融入产品全生命周期;行业组织要建立严于法律的自律标准,清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行政监管需打破部门壁垒,打造跨领域协同机制;司法体系应强化裁判标准统一,平衡法律逻辑与商业伦理;社会监督要激活公益诉讼效能,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中国特色惩罚性赔偿制度历经31年实践,有效实现了维权成本与失信成本的动态平衡,为全球消费者保护贡献了中国方案。当前亟须厘清优化营商环境与强化消费者保护的关系,通过实证研究验证维权机制的经济效益,构建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的权益保障网络,让消费者真正成为推动商业文明进步的核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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