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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财经大学 任国征 日期:2020-06-03
[摘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这对中国食品安全法制中的信任理论研究提出迫切要求。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制度、寻租三者之间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元的博弈过程。而食品安全法制中“制度”作为防备不确定的“后设”条件自身同时也呈现出“不完全性”特征,即从本质上体现出的“预期回报性”与“依赖性”,权利寻租由此发生。食品安全法制中的“信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的不完全性对食品安全法制立法的修订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制;信任;法治机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明确指出“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这对中国食品安全法制中的信任理论研究提出迫切要求。一方面,中国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研究在大量借鉴、吸收西方信任理论、信任模型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新的理论创见和模型设计。另一方面,中国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研究逐渐由理论引介与阐释发展为紧扣中国经济、社会、政治发展实际,通过调查、走访、问卷等行为方式研究中国社会信任现状,从而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国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研究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理论创新能力不强,当前中国信任理论、模型研究依然是以承袭西方信任理论为主,而西方信任学术话语是否契合中国实际则是有待商榷的。二是中国信任文化传统有待进一步的发掘,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也孕育出中国人独特的思维方式、行事风格、人际关系,其间就包孕着东方式的独特信任观,而这有待进一步的发掘。三是解释现实问题能力不够强,当前的信任研究仍然过多地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针对当前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的信任现实有待进一步的确认与提出有针对性的长期、短期对策。而食品安全法制中“制度”作为防备不确定的“后设”条件自身同时也呈现出“不完全性”特征,即从本质上体现出的“预期回报性”与“依赖性”,权利寻租由此发生。食品安全法制中的“信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的不完全性对食品安全法制立法的修订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一、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的制度解析
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的来源存在着两种理论:其一、理性计算为基础的理性主义框架,也即把信任视为人们理性选择中的规避风险的机制;其二、文化主义框架,也即把信任视为文化传统塑造出来的心理、习俗与模式。不论是理性主义模式或者文化主义模式,都对信任有一个前提预设,也即信任的完全性,比如:相信人的完全理性、确信文化对人的行事方式的全方位影响,等。实际上,古典经济学“完全理性”的假设已经在各个方面受到挑战,比如“有限理性”、“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合同”的讨论,等。本文认为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也现实生活中也具有“不完全性”,这里的核心问题在于阐明何谓“不完全”?本文从“不完全契约”或“不完全合同”的讨论中概括出“不完全”的含义,然后阐述食品安全法制中不完全信任与权力寻租的相互关系。
(一)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的“不完全”契约
食品安全法制中“不完全契约”是基于“完全契约”(委托—代理)实践的不可能性而提出来的,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和其合作者合写的两篇论文奠定了不完全契约的基石 。契约不完全一般有两种理解:责任、义务的不完全或不明确,或无法充分缔结状态依赖的合同。 第一代不完全契约或合同主要是GHM模型(Grossman、Hart、Moore),契约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在事前完全预见到未来的或然状况,或者难以向第三方证实这些或然状况,因此事前签署的契约是不完全的,黄凯南认为第一代不完全契约将“不完全性”视为“外生的”。 聂辉华认为第一代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缺陷在于:理论基础不坚实,过于依赖专用性投资,难以解释授权问题。
契约的不完全性一般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签约人的理性认知程度;其二、外部环境的可控性。黄凯南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性根源于“知识不完全性”或“认知有限”。 艾伦•施瓦茨(Allen Schwartz)认为契约不完全性有五个方面原因:语言的限制、疏忽、解决契约纠纷的高成本、不对称信息引起的弱的或强的不可缔约、喜欢合作的倾向。
通过以上对“不完全契约”的简单回顾,可以发现,“不完全”是对认知有限性、外部不确定性所导致结果的一种状况描述,它区分于“理性人”与“经济人”的完美理性假设,使“契约”的理论描述更加契合现实生活状态,也使由侧重于事后监督的体制机制建设推衍至侧重事前缔约或事前效率的研究。本文意不在于探讨不完全契约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效应,而是期望通过对不完全契约的研究概括出“不完全”的具体意指,同时探究它的现实价值和理论不足。
(二)不完全信任与寻租的制度解析
作为规范社会中个人和集体行为的规则框架,食品安全法制中制度调整的是对利益的分配,制度效力的发挥一方面依赖于民众的认可与服从,这也可以被称之为制度信任,也即制度的合法性来源;另一方面依赖于强力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以公共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制度作为人为构造出来的一套规则框架,它既承载了人们对社会价值的看法,同时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但制度从来不是完美无缺的,制度的设计与实施都有赖于人的理性认知,而人的理性认知能力是具有有限性的,因此,制度也具有一定的不完全性。经过以上对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制度、寻租的逻辑推衍之后,我们可以简略地勾画出三者的关系图: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制度、寻租三者之间形成了三对关系,这三对关系中信任与制度的关系以A代表,制度与寻租的关系以C代表,信任与寻租的关系以B代表,下面本文将提出三者关系的假设:
1.信任与制度(A):
(A1)信任是制度构建的先在社会条件,信任度影响制度实施的效能。
(A2)制度差异决定着一个社会的信任类型、信任水平。
2.信任与寻租(B):
(B1)不同的信任对寻租起着不同作用。信任与寻租的关系是复杂的。
(B2)寻租抑制了普遍信任,助长了特殊信任。
3.制度与寻租(C):
(C1)制度可能助长寻租,也会抑制寻租。
(C2)寻租可能是制度的产物,也会成为制度合法性基础。
通过以上对A、B、C三种关系的简单阐释,我们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法制中制度、信任、寻租三者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影响的复杂关系。
二、食品安全法制中的模式解析
食品安全法制中不论是作为理性计算的“信任”,还是作为制度文化主义的“信任”,“信任”从本质上都体现出一种“关系式”的存在,而“信任”正体现出对“关系”的“预期回报性”与“依赖性”。此外,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研究的指向具有两个向度:未来与当下 ,它是从时间意义上的考察。当前的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研究往往侧重于空间意义上的区分,而忽略了时间意义上的区分,实际上,空间意义上的区分只是把“信任”研究停留在一个暂时的时间节点上,方便于考察当前的社会信任状况,然后探讨它的来龙去脉及其社会影响,而“信任”作为一种关系式的存在,它往往表达的是一种对未来的期待与回报预期,因此,从时间维度研究信任才更能呈现出其社会影响意义。从一个层面来看,“契约”也是作为预防“不确定性”的“关系式”表达, 契约作为一种理论假设(合同则是具有严格程式的现代契约),其目的是型构出社会组织,以防“人与人的关系像狼一样”,信任从另一个角度看其实就是“契约”,只不过作为契约的信任不存在具体的条文、仪式、程序,从而更多的体现在心理、行为层面。
(一)食品安全法制中的契约模式
把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视同为一种类型的契约,本文目的不在于探究信任的契约形态,而是为了阐述信任与契约一样也具有“不完全性”,如前所论,由于内外两方面的原因,契约具有不完全性,而具有与契约同质性的“信任”同时也存在着“完全性”的理论假设与“不完全性”的现实样态。信任的完全性体现在以下理论假设上:其一、信任主体的理性假设,信任达成被视为经过计算后的理性选择,或将信任视为文化、习俗、制度塑造出来的一种心理状态,这里忽视了人性的复杂性。其二、信任关系一经达成所具有的稳固性,信任研究往往将一次信任关系视为具有持久性的存在,而实际上,信任关系体现出持续的变动性,它不是一次性的、更不是一经达成便固化不变的。其三、信任与不信任的二分法,信任研究往往将信任与不信任视为二元对立状态,而实际上从不信任到信任之间是一个光谱系,存在着多个中间样态 。
信任的不完全性是对介于不信任和信任的光谱中间地带的描述,它体现出信任的以下特征:其一、信任达成的多次性,信任的达成其实质是人际关系的博弈过程,正如不完全契约所引发人们思考的,契约的达成是多次博弈的过程,因此,信任的达成也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呈现出多次性、复杂性。其二、信任主体的有限理性,基于人们认知的有限性,才提出了信任的必要性,信任是对不可预知未来的一种补救或保障措施。其三、信任的外部环境性,文化学、社会学强调外部环境(传统文化、既有制度、习俗、惯例,等)对信任形成的重要意义,但环境与信任的关系体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一方面,环境影响信任的形成,信任也会成为环境生成的外在条件;另一方面,环境与信任又体现出某些不相对性,比如:民主制度往往被视为信任生成的重要外部条件,但信任与民主又不存在必然的相关性,某些非民主制度往往具有高度的信任,某些民主制度则长期存在着低信任度状况。此外,东西方信任生发的历史文化传统、内在机制完全不同,因此,提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信任理论是困难的,有时是无法完成的。
(二)食品安全法制中的社会模式
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受制于我国社会建设的整体发展水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信任不完全性,比如:渐进式改革下的双轨制、权力界限的不清晰等,也发现了由于制度自身的不完全性导致的寻租发生,一方面是企业自身向权力机关主动支付租金,另一方面是权力介入经济领域而主动设租、创租,同时也可以发现在大规模寻租发生的背景下,随着经济取的快速增长,这也就是所谓的“寻租悖论”。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法制中政商之间、官场内部存在的一种独特的信任文化,如前所论,信任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保障,是一种无具体形式的契约形态,信任使双方当事人对未来的状况具有了可预测性,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社会公共利益。
但信任的种类众多,不同的信任所起到的社会效果各有不同,也即在国家利益、地方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的背景下,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在增加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存在着偏颇性,比如:地方团体主义内部的高信任度可能以地方保护主义的方式维护本地利益,但是却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我们可以发现一种独特的信任文化存在,中国传统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呈现出“以亲属信任为特征的关系信任”特征,“第一,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生存依赖关系是社会交往的逻辑起点,且对于中国人来说强关系往往是不可选择的,人们会天然地依赖于这种关系网络来扩大自身的利益。因此,在这一内生结构和利益需求的驱动下,中国人并不必然需要社团和结社”。“第二,在这一关系网络的运作中,内在的规范是更为重要的,而社会规范则成为了一个次要因素”。
三、结论
综合来看,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既具有内在的心理因素,同时又体现出相应的外部性。食品安全法制中的“信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的不完全性对仲裁法的修订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信任、寻租和制度的逻辑关系,对于修改《仲裁法》修订具有若干启示意义,比如对于仲裁去行政化、减少法院干预、加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力度、放开国际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当事人愿意选择的、与国际领先的仲裁惯例兼容的仲裁地等等,这些内容的修订,我们都需要研究信任因素和理论。
当然,本文从不完全性这一视角对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制度、寻租三者关系的建构对于分析转型期中国社会的一些社会现象具有一定的阐释力。当前理论界尚有众多问题有待深入研究:如何破解转型期中国社会中存在的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危机、制度不完备、寻租腐败等问题?突破点何在?众多学者将突破点确定为“制度建设”, 但问题在于:食品安全法制中有没有完美的制度?食品安全法制中信任、制度、寻租三者之间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而是一个复杂的、多元的博弈过程,现代社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水平的信任,高效的制度和相机性寻租, 但三者之间的具体关系仍有待进一步的厘清,本文只是从食品安全法制和仲裁法修订中信任“不完全”这一视角提出了自己的假说,其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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