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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日期:2020-06-04
为立法建言 为维权发声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及一些地方法学会所属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的法学研究会,始终站在消费者保护法律研究的最前沿,紧紧抓住消费领域中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新点、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进行研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出法学会的声音。
3月15日上午,一场针对美国苹果公司“降速门”是否应当赔偿中国消费者的法律研讨会在线上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律学者、立法机关和司法实务部门专家、律师、记者等近百人通过手机连线,共同参与了这次研讨会。
这是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以下简称消法研究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第九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往年线下举办的论坛今年改为在线上研讨。
成立于2006年的消法研究会是隶属于中国法学会的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的专门学术团体。在全国各省市的地方法学会系统中,也有一些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的法学研究会,它们与消法研究会共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出法学会的声音。
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谈道:“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消法研究会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的学者和其他有识之士,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参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与重要文件起草工作,紧紧抓住消费领域中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新点、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进行研讨,以消费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的发展。”
积极推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
长期以来,消法研究会都积极参与立法工作,组织学者和实务部门专家为立法建言献策。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修订中,消法研究会召开了数次研讨会,为立法修法献计献策,其中多点被立法采纳。
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曾就职于全国人大法工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起草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河山倾注了毕生心血。
“我国众多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立法中,凡制定、修订法律、法规、规章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消法研究会都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河山谈道,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每个人,立法重要性不言而喻,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法律保障来保护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3年,消法研究会组织河山、刘俊海、王卫国、尹飞等4名专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初,该规定公布,消法研究会联合八部门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研讨会。
2016年国务院在制定《消法实施条例(草案)》期间,消法研究会多次召开会议对第2条涉及不同意见的争议进行研讨,并对条例提出多项建议,汇编成为《消法实施细则报批稿》上报原国务院法制办。《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消法研究会又召开了第三届“3·15”打假论坛,再次进行了研讨,并依法律程序向原国务院法制办陈述了意见。
在电子商务法制定中,消法研究会多位专家参加立法研究。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针对四审稿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消法研究会配合中消协,编写简报,通过不同方式提出建议。立法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去掉了草案中的“补充”二字。
针对消费维权热点
组织法学家研讨
消法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始终站在消费者保护法律研究的最前沿,紧紧抓住消费领域中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新点、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进行研讨。
“现实中,不少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最终不得不自认倒霉,放弃维权,客观上纵容了部分企业的违法趋利行为。”
河山谈道,消法研究会为此召开了《违法成本、维权成本与法律对策研讨会》,讨论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引发的社会问题,研究针对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相应对策。
近年来,消法研究会还持续追踪热点消费维权事件,并推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针对酒店12点结账,消法研究会进行调研,推动酒店改变陋习,延迟到下午14点结账,并向对此率先拟出地方性法规的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颁发了“3·15事例”证书。
针对电话卡过期作废,消法研究会召开电信资费改革会议,提出取消双向收费、降低漫游费、取消届时清零等项目,维护电信消费者权益,推进电信资费改革。
在刚刚召开的苹果“降速门”研讨会中,与会专家学者就苹果“降速”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问题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建议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对苹果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消法研究会每年都发布“3·15案(事)例”,以案说法,弘扬消费维权正能量,对具有标志性、建设性意义的热点消费维权事件、案例予以公布,并进行专家点评。
深入研究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髓,消法研究会矢志不渝地研究惩罚性赔偿,推动它的实施。”河山谈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制定,20年后,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惩罚性赔偿由加倍提高到三倍,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实践是理论之母,经过不懈探索、推进,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从无到有、适用范围由窄到宽、力度由小到大,不断向前发展。
截至今年3月15日,消法研究会共举办了9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每次论坛的主题虽有不同,但都离不开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5年至2019年,消法研究会连续举办了5届“3·15”打假论坛。
消法研究会还编发惩罚性赔偿简报,仅2019年就编发《太原小店区法院: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判决支持“退一赔三”》等14份简报,通过专家学者观点支持人民法院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2019年3月22日,在消法研究会举办的第二届“3·15”学雷锋做公益论坛上,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了被告用工业盐生产销售假冒“粤盐”牌食用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首例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为此,消法研究会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颁发了“3·15案例”证书。
2019年末,消法研究会还联合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共同召开了“新时代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学术论坛”,与地方法学会及其研究会一同探索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维权问题。
河山在会上指出,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巨额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小额违法行为索赔之诉中的应用。
“让我们努力把惩罚性赔偿推向前,使其在我国深入发展,不断健全。让惩罚性赔偿在立法、司法、行政上有更多笔墨,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有更大作为,使它在打击伪劣假冒、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诸多方面发挥更强大的威力。”河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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