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期:2020-08-06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常见于教育培训、美容、健身、家政等热门服务型消费领域。这种消费模式具有一定风险,其中终止消费退钱难、停业关门追偿难、维权举证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突出,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预付式服务合同,是指在服务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的先预付一定费用,之后按期或按次接受经营者的服务并结算的合同。实践中,消费者对后续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或其他原因主张退还预付款,但经营者拒绝退款,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此类纠纷的审查难点在于,预付式服务合同中“不予退款”格式条款的认定、消费者可否行使单方解除权及解除的法律后果。
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予退款”格式条款无效
2017年7月9日,刘某代替其女儿刘某苑(未满18周岁)与恒某公司签订《EAP课程客户协议书》,课程800学时,共支付6.8万元。协议规定,“该课程一旦开始上课,甲方有权不予退款”。同年9月19日,刘某苑向恒某公司递交长期请假条,课程剩余482学时。后刘某认为,签订的是半工半读留学合同,恒某公司从未办理出国留学事宜,系以留学为诱饵进行诈骗,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6.8万元。
恒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学术英语培训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真实有效的,合同可以履行并已实际履行。刘某苑因其自身的原因提出请长假,期间还提起诉讼,该做法有失诚信,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恒某公司出具的收据收款内容为EAP学术英语课程,且《EAP课程客户协议书》上是刘某本人签名,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签名确认的后果,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恒某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恒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费用不予退还,明显加重了刘某、刘某苑的责任,该条款无效。现恒某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培训协议,但刘某、刘某苑明确予以拒绝,酌情认定其承担6800元的违约费用。结合刘某苑剩余482学时的情况,判决恒某公司返还3.4万余元。
法官点评
经营者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约定“不予退款”的格式条款,使其处于无论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其均可获得全部报酬的有利地位,从而排除了消费者对未消费部分价款的所有权,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救济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在教育培训合同中,合同能否履行与消费者是否愿意接受培训密切关联,消费者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接受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培训机构对已经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应予以返还。但如果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婚介服务中消费者应有单方解除权
2017年8月,唐某与甲、乙两公司签订《红娘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7个月,服务项目包括资深红娘指导、推荐候选人20人、约会安排不少于7人次等,费用共2.58万元。两公司通过系统推荐20位对象,通过微信推荐8位对象,并安排其中两位微信推荐对象与唐某见面。见面后,唐某认为约会对象并非婚恋网站的注册会员,而是临时安排的“托”。同年9月,唐某提出停止服务,并要求退回剩余服务费,此后两公司亦未继续推荐人员与唐某见面。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2.58万元。
甲、乙两公司辩称,已及时、恰当、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存在前期承诺与后期服务不一致的情况,合同已约定唐某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故合同款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最重要的目的是甲、乙两公司向唐某提供不少于7人次约会服务,该服务的履行必须双方共同完成,现合同期限已届满,该服务合同已实际解除,唐某亦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甲、乙两公司仅安排两人次约会,未达约定的最低标准,应向唐某返还一定费用。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约会人员是“托”,其对合同未能履行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服务合同履行情况,酌定某公司返还唐某服务费用1.2万元。
法官点评
婚介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了婚恋交友的信息和平台,但不可能保证所推介的对象必然符合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对交往对象的评价和结果从根本上取决于消费者的个人感受。一旦消费者认为婚介机构推介的人员不符合其要求,其往往要求解除合同。该类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当消费者不愿意接受相亲服务时,不应强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由于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因此,即使在合同中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应允许消费者单方提出解除。消费者提出返还服务款项请求的,应审查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既要考虑消费者一方的信息劣势地位,又要避免以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在考量双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综合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预付卡消费有风险,办理需谨慎
2018年7月、8月,李某到某公司经营场所先后办理2张养生堂VIP卡,共支付1.61万元。后李某接受足疗服务4次、颈背项目服务3次,扣除相应款项后,2张卡内余额共1.35万元。后因在服务过程中被仪器烫伤背部,李某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要求退还卡内余款,但某公司以2张卡均已开卡使用为由拒绝退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返还未消费费用1.35万元,某公司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某公司因服务不当致使其身体受伤,在无法认定某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不符合要求或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李某主张解除合同是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办卡时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无证据证实双方对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李某已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接受某公司提供的服务。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反诉主张对方违约,对其这种行为应视为同意李某单方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允许李某作出解除服务合同的选择。故判决某公司返还李某剩余未消费的金额1.35万元。
法官点评
强调人身属性及信任基础的预付式消费行为,当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应支持其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商家若向消费者发放预付卡金额超出5000元,仅提供其自制的会员卡作为依据,卡上没有任何服务合同、使用章程或规定条款,违背了规范文件的要求。
Copyright 版权所有: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 主办单位: 中国法学会
备案号: 京ICP备10012170号-17 京公安网备: 11040102700011号